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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
鉴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(POPs)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巨大威胁,国际社会自1995年起开始筹备制订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以便采取国际行动,其间组织了有138个国家参加的8次区域或次区域专家讨论会,召开了7次关于公约的政府谈判委员会会议。2001年5月23日公约外交全权代表大会在斯德哥尔摩召开,127个国家的代表通过了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》并开放供各国签署,旨在通过全球努力共同淘汰和消除POPs污染,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POPs的危害。目前公约的签字国已达151个,批准国已达98个。目前公约已于2004年5月17日正式生效。
公约规定,各缔约方应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,以禁止和消除有意生产的POPs的生产和使用,并严格管制其进出口;促进最佳实用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应用,以持续减少并最终消除无意排放的POPs;查明并以安全、有效和对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POPs库存及废弃物。
首批列入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》受控名单的12种POPs
有意生产―――有机氯杀虫剂:滴滴涕、氯丹、灭蚁灵、艾氏剂、狄氏剂、异狄氏剂、七氯、毒杀酚;
有意生产―――工业化学品:六氯苯和多氯联苯;
无意排放―――工业生产过程或燃烧生产的副产品:二恶英(多氯二笨并-p-二恶英)、呋喃(多氯二笨并呋喃)
虽然公约已经生效,但是对公约履行过程中的两个核心问题——资金机制和技术转让,以及关于对促进二恶英等副产品减排的最佳适用技术/最佳环境实践(BAT/BEP)的技术标准,以及新POPs的增列等问题,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尚存在较大分歧,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谈判来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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