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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[2001]151号 关于印发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》的通知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境保护局: 根据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转发〈中央宣传部、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〉的通知》(中发[2001]8号)的精神,进一步深化环境法制宣传教育,我局制定了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》。 现将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,认真组织实施。
二○○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: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
一、指导思想、目标和对象 (一)指导思想 “四五”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: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,以江泽民同志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“十五”计划和环境保护“十五”计划的部署,紧紧围绕环境保护工作重点,坚持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培训相结合,坚持学习法律知识和解决环境法律问题相结合,坚持增强公务员法治意识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相结合,推进各级环保部门的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,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法治条件。 (二)目标 在“四五”普法期间,通过环境法制宣传教育,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和依法参与环境监督的能力,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环境守法意识,提高环保部门公务员特别是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,提高各级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效率和依法管理环境事务的能力。 (三)对象 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:一是社会公众;二是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,特别是具有环境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;三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。 二、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1、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江泽民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; 2、《环境保护法》、《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、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《海洋环境保护法》等环境保护法律,以及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、《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》、《自然保护区条例》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、法规性文件、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; 3、刑法、民法、资源法、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; 4、《行政处罚法》、《行政复议法》、《行政监察法》、《行政诉讼法》、《国家赔偿法》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法规; 5、国家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区域、流域的政策和法规,有关西部大开发中加强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规性文件; 6、各地关于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; 7、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国内配套的的履约规定; 8.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,特别是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规则。 三、工作方法与实施步骤 (一)工作方法 1. 环境法制宣传教育要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,努力适应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,坚持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环境监督管理服务。 2.环境法制专业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,即国家总局对省、省对市、市对县,开展三级培训工作。 3. 以提高环保部门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严格执法的能力为目的,建立健全环保部门的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制度。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中宣部、人事部和司法部《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》的要求,组织进行法律知识的专门培训工作。 4. 以提高环境管理相对人的环境守法意识为目的,向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。 5. 以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和参与环境监督的能力为目的,运用报纸、广播、电视、网络等大众传播方式,多种形式地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,努力创造学法、守法和监督企业守法及环保执法的社会氛围。 (二)实施步骤 环境保护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从2001年开始实施,到2005年结束。共分三个阶段: 第一阶段:准备阶段(2001年12月底以前)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地方普法规划的要求,从实际出发,制定本单位的实施规划,并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。 第二阶段:实施阶段(2002年1月--2004年12月)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,确定法制宣传教育任务,分层次、有步骤、有重点地认真组织实施。 第三阶段:检查验收阶段(2005年1月--10月) 2005年,按规划确定的目标、任务和要求,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在中自管辖范围内组织总结验收工作。 四、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(一)加强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的领导要按照《“四五”规划》的要求,把普法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。领导干部不仅要切实加强对“四五”普法工作的领导,而且自身要成为学习法律的表率,带头学法、用法和守法。 (二)组织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健全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,确定普法工作的办事机构或归口机构,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,明确责任,落实到人。 (三)经费安排 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,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批准的《“四五”规划》要求列入预算,以保障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。 (四)监督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要与地方普法主管机关密切配合,建立健全监督与激励机制,做到有部署、有检查,并及时表扬先进,督促后进,做好各年度、各阶段的总结、交流和考核检查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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