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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国务院 1994年4月5日 国函〔1994〕26号)
国务院关于发布牡丹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函〔1994〕26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有关部门: 牡丹峰等1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已经国务院审定,现予发布。 加强对具有代表性和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、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和重要的自然遗迹等的保护,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,也是我国履行联合国《生物多样性公约》的义务,对于保护自然,保护生物多样性,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与协调,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之间的关系,搞好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与管理,结合实际,加强有关法规建设,保护好珍贵的自然资源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,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,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检查、指导,建立健全法规、制度,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,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工作,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。
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
牡丹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(共13处)
黑龙江省 牡丹峰自然保护区 兴凯湖自然保护区 浙江省 乌岩岭自然保护区 安徽省 鹞落坪自然保护区 山东省 马山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 壶瓶山自然保护区 莽山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 南岭自然保护区 云南省 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防城金花茶自然保护区 西藏自治区 珠穆朗玛峰自然保护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沙坡头自然保护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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